報考·專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咨詢專業人員素質,經研究決定,對管理咨詢專業人員進行職業水平評價?,F將《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管理咨詢專業人員素質,保證管理咨詢項目質量,增強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根據管理咨詢業市場需要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高級管理咨詢師和管理咨詢師兩個級別。高級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評價按照國際通用標準和程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評價采用考試的辦法進行。
高級管理咨詢師英文譯為:Senior Management Consultant
管理咨詢師英文譯為:Management Consultant。
第四條 管理咨詢師職業??和管理咨詢機構用人提供的評價服務。
第五條 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受聘承擔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工作。
第六條 人事部指導、監督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實施工作。中國企業聯合會具體負責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管理咨詢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組織成立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專家委員會。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統籌規劃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 人事部指導中國企業聯合會確定管理咨詢師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命題和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